給付保險理賠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00號
TNDV,109,補,500,202007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黃黛芬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
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5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