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98號
TNDV,109,補,498,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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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被   告 江武雄 
      江和雄 
      江清河 
      江清源 
      江清奇 
      江清禧 
      江豐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9年4月16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而系爭土地總價額為2,158,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即系爭
土地之價額高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
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編號│土  地  標  示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   額│
│  │         │(平方公尺)│      │    │     │
├──┼─────────┼─────┼──────┼────┼─────┤
│ 1 │臺南市中西區永安 │  27   │104,000元/㎡│8分之1 │351,000元 │
│  │段1670地號土地  │     │      │    │     │
├──┼─────────┼─────┼──────┼────┼─────┤
│ 2 │臺南市中西區永安 │  32   │104,000元/㎡│8分之1 │416,000元 │
│  │段1671地號土地  │     │      │    │     │
├──┼─────────┼─────┼──────┼────┼─────┤
│ 3 │臺南市中西區永安 │  107  │104,000元/㎡│8分之1 │1,391,000 │
│  │段1694地號土地  │     │      │    │元    │
├──┴─────────┴─────┴──────┴────┼─────┤
│價額合計(新臺幣)                      │2,158,000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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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