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46號
TNDV,109,補,446,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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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蘇峻民即聚億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辰恩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79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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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