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84號
TNDV,109,法,84,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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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曾坤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南市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臺南紡織股份有限 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南紡福委會)董事長,南紡福委 會於民國79年6月26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南市勞福字第522號函 核准設立,設立登記日期為同年月14日,並經本院發給法人 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冊第25頁第179號)在案。茲因業務 需要,經第11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 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 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 人聲請准予將南紡福委會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 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業據其提出新舊捐助章程、修正 條文對照表、南紡福委會第11屆第11次董事會議事錄、臺南 市政府勞工局109年7月6日南市勞福字第1090792413號函、 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變更 前後之捐助章程第5條內容,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重要管理 方法,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 法、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又南紡福委會109年6月19日變更之 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予以備查,亦有 上開函文在卷足據,應認其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 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從而,聲請人聲請 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程序



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之。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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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