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43號
TNDV,109,家聲,43,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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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王進輝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民國103年間診斷罹患續發性巴金森氏症,嗣經 鑑定有中度智能障礙、中度器官障礙及重度肢體障礙,聲 請人因罹患重症至今均無法再工作,聲請人並無經濟收入 與可供維生之財產。
(二)聲請人自103年12月27日起由其妹丙○○送由「慈心護理 之家」照護,本因低收入戶資格獲有補助住宿費用新臺幣 (下同)2萬1,000元。然聲請人於108年度接獲區公所通 知註銷其低收入戶資格,理由係因查得相對人有收入,僅 能核予中低收入戶資格,以致聲請人每月花費提高為1萬 元,故請求相對人每月給付扶養費用10,000元予聲請人。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母親在其小時候就 離婚了,相對人係由母親扶養,聲請人從未扶養過相對人, 故主張免除扶養義務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107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為憑 ,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所得及財產,不能維持生活,應無疑 義。惟相對人辯稱其自出生起至成年均係由相對人之母親 獨力扶養,聲請人並未盡到扶養之義務等情,業經證人即 相對人之母親胡甄芸證述明確,有本院109年7月20日訊問 筆錄可參,故勘信為真。
(二)聲請人無正當理由對相對人未盡到照顧及扶養義務,情節 重大,從而,相對人主張免除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為有 理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其扶養費,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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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