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温進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進輝、溫麗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19,160元(
計算式: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依判決附表所示共8,157,479元×
上訴人之應繼分1/3=2,719,1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