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鄭○琪
代 理 人 許世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曾○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曾○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 件,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人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南分會通過審查認符合標準准予全部扶助,爰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曾○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 審查表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曾○智間請求夫 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 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