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370號
TNDV,109,司聲,370,202007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洪高主 
相 對 人 洪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 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 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 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相 對人洪淑玲應有部分5分之4,聲請人應有部分5分之1),相 對人起訴請求判決分割,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29號判決 准予分割,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 分比例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即應 有部分比例)因不得上訴,業已確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依首揭規定通知 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單據,相對人業已提出,核先敘 明。經本院調卷審查,第一審訴訟程序中,聲請人繳納訴訟 費用為地政規費新臺幣(下同)2,400元(於108年1 月21日 繳納),相對人繳納之訴訟費用則為裁判費11,395元及地政 規費7,220元(於108年1月10日繳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4 00元、界椿費20元,另分別於同年1月17日、1月30日各繳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400元)共18,615元(計算式:11395 +7200=18615),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合計為21,015元( 計 算式:2400+18615=21015)。另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聲



請人即上訴人繳納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7,092元(於108年4月 10日繳納4,305元,於108年4 月25日繳納12,787元【聲請人 聲請狀誤載為12,878元,依其所提出收據應為12,787元】) 及地政規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00元(於108年7 月22日繳 納),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8,692元(計算式:17092 + 1600=18692)。則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39,707 元 。依判決所示,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依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則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為7,941元(計算式:39707 ×1/5=7941,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為31,766元(計算式:39707-7941=31766)。又聲 請人已繳納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21,092元(計算式 :2400+18692=21092),則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之訴訟 費用即為13,151元(計算式:21092-7941=13151),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確定為如主文所 示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 │ │
├──────┼───────┼─────────────┤
│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 │相對人繳納。 │
├──────┼───────┼─────────────┤
│地政規費 │7,220元 │相對人繳納。 │
├──────┼───────┼─────────────┤
│地政規費 │2,400元 │聲請人繳納。 │
├──────┼───────┼─────────────┤
│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聲請人繳納。 │
├──────┼───────┼─────────────┤
│地政規費 │1,600元 │聲請人繳納。 │
├──────┼───────┼─────────────┤
│合 計 │39,707元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
│ │ │聲請人負擔5分之1,相對人負│
│ │ │擔5分之4。 │




├──────┴───────┴─────────────┤
│一、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7,941元(計算式 │
│ :39707×1/5=7941,未滿1元部入四捨五入),相對人應 │
│ 負擔31,766元(計算式:39707-7941=31766)。 │
│二、聲請人已繳納訴訟費用21,092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 訟費用額為13,151元(計算式:21092-7941=13151)。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