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99號
TNDV,109,司拍,199,2020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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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陳玉玫 

      張顥學 
相 對 人 趙新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1,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聲請人陳玉 玫105分之75;聲請人張顥學105分之30),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民國123年11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①108年11月20日②108年9月23日向聲請人①陳 玉玫②張顥學借款①300,000元②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 為①109年2月19日②108年12月22日。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與 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 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 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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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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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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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永康區 │ 永和段 │1311│4316.15 │10000分之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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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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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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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5層樓房│79│79│平│鋼筋│12│平│全 部│
│ │13│國華街51號十│康區永和│鋼筋混凝│.1│.1│方│混凝│.4│方│ │
│ │ │樓之2 │段1311地│土造 │6 │6 │公│土造│3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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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永和段1430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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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