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9年度,87號
TNDV,109,司家聲,87,202007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許應蛟 


代 理 人 李政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許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許家豪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 項、第3項、第114條第 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 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 ,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 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 ,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 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 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本件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108年



度家救字第 159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而聲請 人請求相對人應自聲請狀送達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9,571元扶養費等語,經本院以108 年度家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主文第 2項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經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 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男性,其聲請時約為67歲 ,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 107年度臺南市簡易生命表,其 平均餘命為 18.02年,是本件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 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 權利之存續期間,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1,148,52 0元(計算式:9,571元×120月=1,148,520元),按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 程序費用2,000元,爰確定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