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9年度,73號
TNDV,109,司家催,73,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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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催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羅順成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羅順成(男、民國58月4月1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號,民國102年8月21日死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羅順成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羅順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羅順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羅順成於民國102年8月21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659號裁定,選任為之 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 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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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