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
債 務 人 徐勝荃即徐聖翔即徐御修即徐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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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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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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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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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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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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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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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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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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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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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智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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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世輝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
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1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6,146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年終獎金
27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42,512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
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坤甚企業有限公司,每日上班時間自上午8半
至下午5點半,採月薪制,無須加班,勞動節係發放禮盒,
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為23,075元(已包含底薪、考績獎金、
業績獎金、全勤獎金及伙食津貼,並已扣除勞健保費用925
元)等情,有坤甚企業有限公司109年3月11日回函及所附債
務人薪資表、債務人109年3月16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
明書正本、薪資表影本等件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
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父親徐閎奕(現年約62歲)為列冊之中度身心障
礙者,除按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5,065元外,再無其
他收入來源,故就補助不足支應生活費用部分,確有受債務
人扶養之必要。而審酌債務人父親除債務人外,另育有2名
子女(債務人之大妹及二妹),則因債務人經濟狀況欠佳,其
主張由伊與其他姊妹平均分擔扶養之責,按月提列扶養支出
3,267元等,應屬合理,此有債務人及其父親、姊妹戶籍謄
本、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
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3月13日函
、彰化縣政府社會局109年3月9日函、債務人109年3月16日
民事陳報狀等件在卷足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7,207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9年
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與依
法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18,133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
66+父親扶養費用(14,866-5,065)÷3=18,133】,堪認其酌留
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
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復同意將每年可受領之年終獎金相
當數額(即約3,336元)提列於更生方案各期增加清償(各期
增加清償金額應係278元),亦有債務人109年5月7日民事陳
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及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可資為證
,益堪肯認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符合盡力清償要件
。
㈣且查,債務人名下除有價值約200元之投資外,再無其他財產
,有債務人105年至1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20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
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76,000元,期間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
親屬必要生活費用約549,432元等,有債務人109年5月7日日
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附卷可考,而前者扣除後者後所
得之數額為26,568元(576,000-549,432=26,568)。綜上,
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442,512元,顯逾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受償總額亦已超逾債務人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額,是上開
方案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
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智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
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
以:債務人收入仍有提高空間,支出亦可再為撙節,且債務
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以其未來收入完
全清償債務,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29.64%,更生條
件難謂已符合盡力清償要件等語。惟查,本件債務人任職單
位業已來函提供債務人相關薪資條件,則以債務人目前工時
並未顯著低於一般勞動人口之狀況下,實不宜再強令其提高
工時以增加收入,否則無疑變相要求債務人壓縮其休息時間
,並以超逾其真實受薪狀況之收入用以清償債務,該舉措明
顯將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
次觀債務人係將個人開支總額控制在每月13,940元範疇,其
針對父親扶養費用每月亦僅提列3,267元開支,已如前述,
前揭開支均未超逾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南市108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即14,866元)標準核算渠等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甚明,支出要屬合理有據,自應予尊重。末觀本
件債務人業將每年度可受領之年終獎金相當數額,加計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可得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數額均已用於清償,應視為已盡力清
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
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並無可採
。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6,146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年終獎金278元)。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493,022元。 3、清償總額:新臺幣442,512元。 4、清償成數:29.64%。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988,746 66.23% 4,070 293,040 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8,594 11.96% 735 52,920 三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7,553 3.19% 196 14,112 四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358 2.23% 137 9,864 五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321 5.51% 339 24,408 六 智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162,450 10.88% 669 48,168 合 計 1,493,022 100﹪ 6,146 442,512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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