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債 權 人 鍾誼汝
債 務 人 石允猛
債 務 人 石明仁
一、債務人石允猛、石明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
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佰元每逾一日加徵新臺幣一角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石允猛、石明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
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元每逾一日加徵新臺幣一角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
限。此觀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
人於民國104年12月9日共同書立之借據及債務人石允猛簽發
之票面金額新臺幣5萬元、發票日104年12月9日、票據號碼
CH343904號之本票,債務人就此筆新臺幣5萬元之借款(下
稱系爭借款)並無連帶給付之約定,故債權人就系爭借款未
受償之金額新臺幣34,176元聲請債務人「連帶」給付之請求
,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