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701號
TNDV,109,司促,9701,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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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債 權 人 鍾誼汝 
債 務 人 石允猛 

債 務 人 石明仁 

一、債務人石允猛石明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
  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佰元每逾一日加徵新臺幣一角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石允猛石明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
  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元每逾一日加徵新臺幣一角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
  限。此觀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
  人於民國104年12月9日共同書立之借據及債務人石允猛簽發
  之票面金額新臺幣5萬元、發票日104年12月9日、票據號碼
  CH343904號之本票,債務人就此筆新臺幣5萬元之借款(下
  稱系爭借款)並無連帶給付之約定,故債權人就系爭借款未
  受償之金額新臺幣34,176元聲請債務人「連帶」給付之請求
  ,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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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