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673號
TNDV,109,司促,18673,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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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沈游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867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游美蓮 │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99832│     │月02日起至民│      │       │
│  │元  │     │國104年8月31│      │       │
│  │   │     │日止按年息百│      │       │
│  │   │     │分之20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民│      │       │
│  │   │     │國104年9月01│      │       │
│  │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沈游美蓮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6502 │     │2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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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