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1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湘瑜
債 務 人 張潤茜即王美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參仟伍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收取以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
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柒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以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