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6號
債 權 人 南市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方裕豐
債 務 人 吳海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
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
二四計算之利息,並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