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6號
債 權 人 陳良泰
代 理 人 林金宗律師
債 務 人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伍拾萬元②貳佰萬元③
陸拾萬元④壹佰萬元⑤壹佰萬元⑥壹佰伍拾萬元⑦參拾捌萬
陸仟捌佰肆拾元⑧壹佰伍拾萬元⑨壹佰萬元⑩壹佰萬元⑪壹
佰伍拾萬元⑫捌拾萬元⑬貳佰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九年
四月七日②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③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④
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⑤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⑥一百零九年
六月十七日⑦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六日⑧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
三日⑨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⑩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⑪
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⑫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⑬一百零九
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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