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012號
TNDV,109,司促,18012,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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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王畇羿即王畇淇即王肅憶即王尹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壹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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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