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均凱即陳柏樺
債 務 人 陳志民
債 務 人 胡金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捌佰捌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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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813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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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001 │新臺幣153887元│胡金月、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 年息1.15% │
│ │ │均凱即陳柏│2月19日起 │3月24日止 │ │
│ │ │樺、陳志民├──────┼──────┼───────┤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 年息0.9% │
│ │ │ │3月25日起 │6月3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9% │
│ │ │ │7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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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153887元│胡金月、陳│自民國109年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均凱即陳柏│3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
│ │ │樺、陳志民│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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