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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818號
TNDV,109,司促,15818,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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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
債 權 人 陳玄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順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順事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 載明吳順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 吳順事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7 日內提出吳順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吳順事為何人,亦無從就 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 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吳順事之聲請,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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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