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43號
TNDV,109,勞訴,43,2020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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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昭亮等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
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97,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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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