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17號
TNDV,109,保險,17,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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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7號
原   告 蘇其全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8 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並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 對該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 年度抗字第36號裁定駁回,並於109 年5 月1 日確定。惟其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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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