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牛福榮
鍾文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宮琬婷律師
朱雯彥律師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塔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70,59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248萬元(281個塔位×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824
元,原告僅繳納70,597元,尚不足139,22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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