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42號
TNDV,108,重訴,142,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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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被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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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