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葉經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6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7,677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2,23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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