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92號
TNDV,108,訴,492,2020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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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蘇益呈 
      羅沛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
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554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09年7月14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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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