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8號原 告 洪振明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洪金星、洪論之遺產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洪海河 訴訟代理人 洪榮崇 被 告 洪金樹 洪晟豪 洪崇舜 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洪登輝 被 告 洪景紹 周美秀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顯忠 被 告 洪慶鐘 洪慶鴻 許顯忠 洪明榮(即洪成得之繼承人) 洪明和(即洪成得之繼承人) 洪明忠(即洪成得之繼承人) 史佳玲(即洪成得之繼承人) 洪常盛 洪益惠 洪益富 洪順家 洪克榕 洪進坤 洪素貞 洪茂峰 洪茂昌 洪志宏 洪周桂花 洪靖淳 上 十一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聖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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