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04號
TNDV,108,訴,304,20200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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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潘侯麗珍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黃侯珠雀
      陳武順 
      侯依廷即陳侯堅

      陳泰榮 
      陳慧明 

      陳正中 

      陳明仁 
      吳陳碧霞
      侯王杏 
      侯明雲 
      侯家鴻 
      侯月美 
      侯月秀 
兼上列五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侯銘煌 
被   告 侯月鳳即侯辰燁


      陳正平 
      侯文榮 
      侯月裡 
      陳耀程 
      陳瑋寧 
      侯冠竹 
      侯采足 
      侯懷仁 
      黃侯玉瓶
      侯玉梅 
      黃玉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啟俊 
      黃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1「侯明煌」應更正為「侯銘煌」;附表三「應受補償之人暨金額」欄中侯銘煌應受補償金額「27,653元」應更正為「27,563元」、侯懷仁應受補償金額「25,072元」應更正為「50,144元」、「應付補償之人暨金額」欄中「侯明煌」應更正為「侯銘煌」;「附表四編號11「侯明煌」應更正為「侯銘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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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