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948號
TNDV,108,訴,1948,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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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48號
原    告 曾福財
訴訟 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被    告 張騫再
兼訴訟代理人 張坤南
被    告 張騫守
訴訟 代理人 劉家榛
被    告 張森正

       張坤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本院認有囑託臺南 市鹽水地政事務為測量,並命原告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爰 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測量費用。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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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