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64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李豐昇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悅斯國際
事業有限公司、林酉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
納裁判費21,84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