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64號
TNDV,108,訴,1164,2020072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64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李豐昇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悅斯國際
事業有限公司、林酉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
納裁判費21,84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