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158號
TNDV,108,簡上,158,2020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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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廖進華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 訴 人 廖崟池 
      廖吉霖 
      廖堉荃 

      廖蘇美 
      廖愍懿 
      廖瑞雲 
      廖進立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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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