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吳大川
被 上訴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00
1 元(本訴820,417 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719,58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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