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93號
TNDV,108,勞訴,93,2020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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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吳大川 


被 上訴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00
1 元(本訴820,417 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719,58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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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