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38號
TNDV,108,亡,38,2020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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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余冰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長吉(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設籍: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8樓之1)於民國108年5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林長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5月28日失蹤後,迄 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林長吉死亡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林長吉於101年5月28日失蹤,生死不明, 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年12月5日將該 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 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證 人林宜君到庭陳述明確,是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林長吉自101年5月28日失蹤,計至108年5月28日屆滿7年, 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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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