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7年度,9號
TNDV,107,消,9,20200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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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易賢 


      林易辰 
      王嬿茱 
      蕭家茜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1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5月2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此項裁定已於 109年5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09年7月3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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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