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13號
TNDM,109,重附民,13,202007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劉培菁
      田國永
被   告 方錦秀
      陳超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又被告陳超羣雖未經起訴而非該案之被告,惟其與方錦
秀共同違反銀行法,已為上開判決所認定,陳超羣既為共同加害
人,應屬民法第185 條規定之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73年
度台附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