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天祥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天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2月(共2罪)、10月、5月、7月、6月、4月、4月、8 月、6月、5月確定,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460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又受刑人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3月(共2罪)、9月確定, 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 定,嗣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 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