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397號
TNDM,109,聲,1397,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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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俊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俊宏因詐欺案件,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 年01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174607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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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