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257號
TNDM,109,聲,1257,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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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皇正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708號),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皇正因涉犯賭博案件,遭查扣行動電 話(IPHONE8 黑)1支,因該扣押物未諭知沒收,爰聲請發 還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皇正所涉賭博案件,已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 第1708號簡易判決判處罪刑。該案所扣得之行動電話1支( IPHONE8 黑),為被告林皇正所有,且供該案所用或預備( 含聯絡)之物,已由本院於該案宣告沒收,業經本院核閱本 院109年度簡字第1708號案件卷宗無誤。從而,被告林皇正 聲請發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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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