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243號
TNDM,109,聲,1243,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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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勇璋
即 具 保人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09年度執字第3057號、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勇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沈勇璋因犯過失傷害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並由受刑人於民國109年2 月11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 知各1份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57號執行案 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可稽,足認 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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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