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勝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368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勝紘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吳勝紘曾於民國10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 字第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104年5月26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其復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之犯意,接續先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至11日間某日,在嘉義 市某處,以新臺幣(下同)9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2包,並持有之;又於109年2月13日至14日間某日,在嘉 義市某處,以2萬7,900元之價格(紅魔鬼包裝共11包,每包 400元;其餘94包,每包25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購買如附表編號3至15所示分別含有如附表編號3至15 備註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共105包,並持有之。 嗣於109年2月19日上午7時2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搜索吳勝 紘臺南市○○區○○里○○○000號之1住處,當場扣得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及附表編號16至24所示之現 金及物品;再於同日上午8時40分,為警持搜索票搜索吳勝 紘在南市○○區○○○路000號經營之汽車美容廠,扣得如 附表編號6至1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及附表編號25所示之物 品。吳勝紘持有第三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約51.765公克。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證人曹家寧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㈡本院核發之南院刑搜字第3930、3931、3929號搜索票影本3 紙(警卷第22、23、3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4至30頁、第33至37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偵卷第37至38頁)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39至 43頁)附卷可憑;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扣案 可證;
㈢被告吳勝紘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被告先後2次購入第三級 毒品而持有,其時間緊接,且係基於同一持有毒品犯意所為 ,在刑法評價上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割裂,應 係數個持有毒品舉動之反覆施行,應包括予以評價為同一行 之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㈡被告曾於10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9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104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前案 執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按「有關累犯加重 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 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 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 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 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 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 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 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 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是在刑法修正前,依現行實定法仍有累犯之規定,本件被 告顯符合累犯之要件。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係與本案不同 犯罪類型之罪,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故不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前科犯行,再為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所持 有之毒品數量非少、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於本院陳稱其教育 程度為高中肄業,現在從事汽車美容業,家中經濟狀況普通 ,有一個3歲兒子需要撫養。父母親現在還不需要其撫養, 但其多少會提供一些生活費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犯罪,自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 之第三級毒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電子磅秤1台,被告於警詢
中供稱係供其控制施用毒品量所用之物(警卷第3頁);如 附表編號21所示之分裝袋,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係供其分裝毒 品施用所用之物(警卷第3頁);如附表編號22所示之K盤, 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警卷第3頁) ,均非供其持有毒品所用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於 其餘扣案現金、帳冊、手機、IPOD等物品均非違禁物,亦非 供被告持有毒品所用之物,亦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聆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品 名 │數 量│ 備 註 │
│號│ │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46.264公克,驗│
│ │ │ │後淨重46.288公克,純度│
│ │ │ │約72.51%,檢驗前總純質│
│ │ │ │淨重約33.546公克。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588公克,驗 │
│ │ │ │後淨重0.570公克,純度 │
│ │ │ │約72.98%,檢驗前總純質│
│ │ │ │淨重約0.429公克。 │
├─┼─────────┼────┼───────────┤
│3 │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5包 │驗前總淨重約383.29公克│
│ │ │ │,隨機抽取鑑定,取3.44│
│ │ │ │公克鑑定用罄,檢出第三│
│ │ │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4-methylmethcathinon│
│ │ │ │e、Mepgedrone、4MMC) │
│ │ │ │成分,純度約2%,推估驗│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7.66公克│
│ │ │ │。 │
├─┼─────────┼────┼───────────┤
│4 │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9包 │驗前總淨重約399.82公克│
│ │ │ │,隨機抽取鑑定,取4.01│
│ │ │ │公克鑑定用罄,檢出第三│
│ │ │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4-methylmethcathinon│
│ │ │ │e、Mephedrone、4MMC) │
│ │ │ │」成分,純度約2%,推估│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99公│
│ │ │ │克。 │
├─┼─────────┼────┼───────────┤
│5 │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檢驗前淨重4.364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3.508公克,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
│ │ │ │ne、4-methyl-N,N-dimet│
│ │ │ │hylcathinone,Mephedro│
│ │ │ │ne純度約5.35%,檢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0.233公克 │
│ │ │ │(4-methyl-N,N-dimethy│
│ │ │ │lcathinone,因未建立相│
│ │ │ │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
│ │ │ │純質淨重)。 │
├─┼─────────┼────┼───────────┤
│6 │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檢驗前淨重4.044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3.008公克,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
│ │ │ │ne純度約2.93%,檢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0.118公克 │
│ │ │ │。 │
├─┼─────────┼────┼───────────┤
│7 │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檢驗前淨重4.157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3.201公克,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
│ │ │ │ne純度約5.66%,檢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0.235公克 │
│ │ │ │。 │
├─┼─────────┼────┼───────────┤
│8 │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檢驗前淨重4.256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3.200公克,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
│ │ │ │ne純度約4.01%,檢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0.171公克 │
│ │ │ │。 │
├─┼─────────┼────┼───────────┤
│9 │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檢驗前淨重4.584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3.643公克,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
│ │ │ │ne純度約4.46%,檢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0.204公克 │
│ │ │ │。 │
├─┼─────────┼────┼───────────┤
│10│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檢驗前淨重4.116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3.219公克,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
│ │ │ │ne純度約3.44%,檢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0.142公克 │
│ │ │ │。 │
├─┼─────────┼────┼───────────┤
│11│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檢驗前淨重4.610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3.621公克,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
│ │ │ │ne純度約8.52%,檢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0.393公克 │
│ │ │ │。 │
├─┼─────────┼────┼───────────┤
│12│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檢驗前淨重4.548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3.607公克,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
│ │ │ │ne純度約3.02%,檢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0.137公克 │
│ │ │ │。 │
├─┼─────────┼────┼───────────┤
│13│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檢驗前淨重4.377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3.372公克,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
│ │ │ │ne純度約4.98%,檢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0.218公克 │
│ │ │ │。 │
├─┼─────────┼────┼───────────┤
│14│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檢驗前淨重4.637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3.661公克,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
│ │ │ │ne純度約3.05%,檢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0.141公克 │
│ │ │ │。 │
├─┼─────────┼────┼───────────┤
│15│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檢驗前淨重4.535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3.505公克,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
│ │ │ │ne純度約3.26%,檢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0.148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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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電子磅秤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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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現金(新臺幣) │2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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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現金(新臺幣) │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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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現金(新臺幣) │500元 │ │
├─┼─────────┼────┼───────────┤
│20│現金(新臺幣) │1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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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分裝袋 │5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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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K盤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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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帳冊 │1本 │ │
├─┼─────────┼────┼───────────┤
│24│手機 │2支 │ │
├─┼─────────┼────┼───────────┤
│25│IPOD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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