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UANGRIT WARIT(瓦力,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
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 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RUANGRIT WARIT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吸食器1組為被 告所有,且供其為前開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 承在卷,並有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 為得沒收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吸食器1組,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