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87號
TNDM,109,單禁沒,87,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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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茂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
第197號、109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分裝袋參只);及【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分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永茂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彰 化縣警察局員警於民國107年8月29日15時18分許,在南投縣 南投市○○路00巷00弄00號查獲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26日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之海洛因3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 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 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永茂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再由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81號裁定送強制戒 治,嗣無強制戒治必要,於109年5月22日執行完畢而釋放( 另案接續執行中),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 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粉末檢品3包,送鑑驗結果,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透明 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書各1份附卷可參(見聲沒卷第3頁反面、第4頁),足認 上開物品,均屬違禁物無訛,爰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 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編號│ 檢驗物品 │ 鑑 定 結 果 │
├──┼──────┼─────────────────────┤
│ 一 │粉末檢品3包 │①檢驗前合計淨重2.26公克,檢驗後合計淨重2.│
│ │ │ 09公克 │
│ │ │②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
│ 二 │透明結晶1包 │①檢驗前淨重2.4372公克,檢驗後淨重2.4311公│
│ │ │ 克 │
│ │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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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