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吳金德 吳貞慧 吳宗勳 吳王春桂 林緯臣 周秀宸 蔡榮宗 蔡黃環 黃鳳凰 黃振村 黃燕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被 告 葉嘉玹 高睿妤 鄭雅菁 柯 晶 蘇宸緯 陳永泫(原名陳勇儒) 方錦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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