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7年度,168號
TNDM,107,交訴,168,2020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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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和




送達代收人 黃紫薰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
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168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 、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 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 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 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 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528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鄭家和係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收受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後,於109年2月26日向本院 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載明「上 訴人不服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交訴字第168號刑事判 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謹先聲 明如上。」等語,此有該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復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9年4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上開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之住居所及送



達址,由上訴人本人及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347-351頁),惟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 揆諸首揭規定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嫻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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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