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60號
TPDA,109,簡,60,2020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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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0號
原 告 陳漢志
訴訟代理人 陳仕傑律師
林宗翰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蔡清祥
訴訟代理人 李易臻
邱煜斌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20行之「霄鎮農會貸款部分」應更正為「通霄鎮農會貸款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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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