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仕東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間績優運動選手訓練
補助金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2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07號行
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