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白國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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