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923號
TPDV,109,除,923,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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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藍呂菊

代 理 人 藍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3 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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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