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微巨數據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傑
代 理 人 盧姿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07年9月20日 16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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