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志
訴訟代理人 李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培志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7年12月13日 5,000元 AT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